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
更新时间:2020-4-23 16:35:08 来源:北京登尼特 浏览次数:383
香港资本市场分为多级市场,不仅有主板,针对规模较小的企业也设立的创业板,创业板上市要求相对主板市场来说都会低一些,香港创业板上市对企业的盈利、市值、行业、运营、业务、股东、持股、治理等要求如下:
盈利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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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申请发行时前两年的营业现金流合计≥300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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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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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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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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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板一致,但目前生物科技公司无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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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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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月运营记录(如新设立的基础建设项目公司、矿业公司或其他特殊情况可最多减免至12个月且豁免管理层的规定,但盈利测试不能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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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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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须有24个月的活跃业务和须有活跃的主营业务
2. 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3. 如经营活跃业务的为发行人附属公司,则发行人应控制该公司的董事会组成且持有该公司不低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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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持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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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最低公众持股数量为已发行股本的25%,但如发行人的市值>100亿港元,则最多可降低至15%;公众股东持股的市值在申请发行时不得低于4500万港元;公众股东中持股量最高的三名股东合计持有比例不得超过公众股东持股股份的50%
2. 拥有权和控制权在申请发行的最近1年保持不变(目前仍不允许同股不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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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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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必须合计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管理层股东和持股比例少于1%的管理层股东的禁售期分别为12个月和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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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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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层:完善的三会制度;且管理层在申请发行时最近2年大致不变
2. 至少三名独董(其中2名应常居香港),且必须占董事会人数的1/3;委任符合资格的会计师和监察主任及设立审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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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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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发行人为物业公司,则应对其持有的大部分物业(无论是否已竣工)享有长期的所有权
2. 如发行人的物业资产价值或盈利能力对发行人具有重要价值的,也满足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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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目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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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声明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到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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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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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上市后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持续聘用保荐人担当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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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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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包销商被交易所视为不具有相应的报销能力的,交易所可拒绝发行人的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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